【[独家]“连最低限度的依据都没有”……防弹少年团在《Swim》抄袭案中胜诉】(完整版)
“要主张抄袭,至少得有最低限度的依据。”
这是美国法院针对一起以防弹少年团为被告提起的版权诉讼作出的判断。原告梅丽莎·梅斯甚至没有完成版权登记,也未能提供复制证据。法院认定这属于“无依据的请求”(frivolous)。
法院甚至给了原告补正起诉状的机会。但结果没有改变。连作为核心证据提出的“录音文件”也未被确认存在。最终,法院支持了防弹少年团和HYBE一方。
《Dispatch》确认了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书。法院上月22日(当地时间)驳回了梅斯针对BTS、HYBE、HYBE America、BIGHIT MUSIC提起的版权侵权诉讼。
梅斯于8月25日提起诉讼。她主张防弹少年团未经许可使用了她的音乐,并将正规五辑《ARIRANG》中的6首歌列为问题。损害赔偿请求金额约为7亿韩元(50万美元)以上。
最初起诉状将《Swim》《Hooligan》《2.0》《Body to Body》《Normal》《Animal》明确列为争议对象。
梅斯的主张追溯到2023年5月4日。她当时被拘留在美国弗吉尼亚州。她称自己在那里演出,治安官对此进行了录音。她还说明,治安官将(录下的)音乐转交给了BTS方面。
不过,梅斯主张版权侵权的对象并不只有防弹少年团。她还针对牙买加歌手Masicka提起了另一起诉讼,主张对方未经授权使用了自己的4首音乐。
两起诉讼有共同点:梅斯主张的音乐录音日期均为2023年5月4日。两案中她都称,自己被拘留时执法机构录下了她的音乐。
法院于9月18日将两案一并审查,但认定缺乏支撑原告主张的具体事实关系。法院驳回两份起诉状,并给予至10月9日提交修正起诉状的机会。
法院不接受原告主张的理由主要有四点。
① 甚至没有完成版权登记
梅斯主张相关音乐由自己创作。但截至8月提起诉讼时,她尚未完成版权登记。法院指出,她甚至未能提供登记号和生效日期。
梅斯仅表示日后会提交。提起诉讼约一个月后的9月29日,她才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登记。但截至10月22日最终裁定当时,登记仍在审查中。法院认定,她未满足版权侵权诉讼所需的登记要件。
② 也没有BTS听过其音乐的依据
梅斯主张防弹少年团抄袭了自己的音乐,但未能说明防弹少年团是如何得知该音乐的。审判庭指出:“也未说明版权侵权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
修正起诉状中也没有变化。梅斯列举防弹少年团的歌词,主张对方抄袭了自己的音乐。但法院认为,仅凭该主张(歌词)不能认定复制事实。
③ 录音文件也未获确认
梅斯主张,自己试图通过2023年5月4日录制其音乐的治安官,向BTS方面转交歌曲。但该录音文件是否存在本身就不明确。
梅斯于5月27日向多金治安官发送电子邮件,称防弹少年团偷了自己的歌曲《Swim》,并要求提供诉讼所需的录音文件。
但治安官6月2日仅回复称,已将请求转交相关负责人,并未确认录音文件是否存在。
梅斯的信息公开申请也没有成果。该机构6月18日表示“找不到您请求的记录”,并终结了程序。
法院反而在梅斯提交的资料中发现了问题。法院指出:“原告提交的证据资料暗示,此类录音并不存在。”
梅斯主张的录音文件最终未获确认。审判庭还认为,也没有依据表明该音乐实际被转交给了防弹少年团或HYBE方面。
④ 口头合同也实体不明
梅斯还主张,自己曾提供音乐并应获得报酬,称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但她甚至未说明与谁签约,也未能提供合同日期,更未能说明约定收取多少钱。
审判庭认定,缺乏足以认为合同实际存在的具体事实。梅斯还请求法院公开防弹少年团方面的收益相关资料,并确认是否构成版权侵权。该请求同样未获支持。
连修正起诉状也未被接受。法院9月驳回最初起诉状时给了一次机会。梅斯于10月提交修正起诉状,将最初起诉状中提出问题的6首歌减为5首,但维持了防弹少年团未经授权使用其音乐的主张。
结果没有改变。法院指出的问题仍未解决:版权登记未完成,录音文件未获确认,也缺乏支撑复制事实的依据。
审判庭上月22日审查修正起诉状后表示:“该请求属于无依据的请求,显然应予驳回。”并依据《美国联邦法典》第28编第1915条命令终结诉讼。
判决书写明:“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Judgment is entered in favor of the defendants)。法院支持了防弹少年团、HYBE、HYBE America、BIGHIT MUSIC等全体被告。法院还告知梅斯,如不服判决,可在30日内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