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妻子吵架坠亡房东判赔76万# 妻子曾认可轻生死因,一年后又提起诉讼】#妻子回应丈夫坠亡1年后向房东索赔# 近日,广东的邢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称,他在广州市经营一家公寓管理公司,名为广州青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寓公司”),主要从事房屋租赁、公寓管理等业务。
2023年,青寓公司负责运营的一间出租屋内,34岁男子邢某某坠楼身亡,家属将事发房屋的房东以及作为“二房东”的青寓公司告上法庭。该案经二审判决,认定青寓公司应对邢某某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警方警情表载明:“4月20日1时53分接110报,辖区内有一名男子疑似高坠至1楼闸门处,派出所立即会同120、119到场处置,至2时20分,119撬开闸门将男子邢某某救出,120检查已死亡。”
经刑警大队勘察,邢某某从居住地阳台坠落至1楼地面死亡,排除刑事嫌疑。据死者妻子反映,其6岁儿子患病长期住院,家庭压力大,20日凌晨与邢某某发生争吵,邢某某想不开轻生,对其死因表示无异议。
“我们也非常痛心和惋惜。”邢先生表示,事发时警方对此事已有定论,邢某某的妻子也明确说过是他承受家庭压力后想不开轻生,并对死因没有异议。“但事发一年后,他们家里人却将我们公司和房东以违反安全保证义务责任为由全部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青寓公司从房东处接收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其中对5楼的门窗(含窗户所在外墙)进行了改动。根据现场勘验情况,案涉501房居住人员打开窗户即可步入悬空的防盗网内,较之改动前的窗户及外墙布局,改动后的窗户及防盗网使案涉501房的安全性显著降低,明显增加了发生高坠的风险性。
此外,在高坠事件发生前,其现场管理人员仅一人,且处于睡眠状态,公寓实质上处于无人管理的脱管状态。直至二房东来电后管理人员才进入事发后的501房。对501房的异常情况,青寓公司的管理人员始终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青寓公司管理明显缺位,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具有明显过失。
法院认为,事发时,邢某某处于醉酒状态,身体行动能力及判断能力受到影响,自身对风险防范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放任醉酒的后果,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较大的原因力,过错较大。青寓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
结合各方过错,法院判决邢某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自负60%的责任;青寓公司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对于邢某某的死亡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青寓公司应赔偿死者家属共计76万余元。房东刘女士对青寓公司的责任承担30%补充清偿责任。
11月2日,记者联系到邢某某的妻子,她表示,警方调查结果中载明的死因是“高坠”,不能代表邢某某系自杀。记者询问为何在警方的材料中写着她自己曾说“邢某某想不开轻生,(其妻)对其死因表示无异议”,对方表示不便过多答复,只希望被告方能尽快履行法院判决做出相应赔偿。(大风新闻) http://t.cn/AXYZoJW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