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赴香港看演出被取消全家低保:公共救助要兜底,也要公平】“江西一女孩赴香港看演出被取消全家低保”事件有了新进展。11月3日,江西赣州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应二三里资讯记者称,涉事女孩家庭的低保已经取消。
同日,央广网记者也获证实,涉事女孩家庭的低保资格已依法依规取消。
这件事引发争议后,网上出现了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解读:难道在中国,低保户连香港都不能去、连一场演唱会都不能看了吗?
这种说法看似是在维护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权利,实际上却把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一个人有没有权利用自己的钱看演唱会”,和“一个家庭是否仍然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不是一回事。
低保不是一种无条件享有的福利,也不是可以一直领取下去的固定补贴。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前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等也要定期核查这些状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逻辑很简单,政府提供低保,是因为一个家庭依靠自身收入和财产,已经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当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条件,退出低保理所应当。否则,低保就会从针对困难群体的兜底保障,变成只进不出的长期福利。
低保家庭的成员当然可以有自己的兴趣爱好,也有追星、旅游、看电影和购买喜欢物品的权利。
然而,假如一个家庭每个月确实需要依靠低保金维持基本生活,却又有能力拿出数千元用于一次非必要的娱乐消费,那么有关部门有理由追问,这笔钱从哪里来?实际生活状况是否已经发生变化?这不是对贫困者的审判,而是公共救助必须进行的资格核查。
2024年江西省民政厅等部门印发的《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第二十四条,已经将“出国或出境旅游、就医”列入可以认定为高消费行为的情形。《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第三十七条则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应当停止救助,并出具告知书,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此事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讨论。网帖称,女孩用于赴港的三千至五千元,来自暑假打零工的收入以及平时省下来的部分补助。有人据此认为,钱是她自己挣的,又不是拿低保金去追星,凭什么取消全家低保?
《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明确,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其中就包括兼职和零星劳动获得的报酬,评估对象是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纳入整体核算。女孩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只要符合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就不能因为钱是她自己挣的,便从家庭经济状况中单独剔除。
如果这样做可行,那“父母没有收入可以申请低保,孩子有收入可以用于高消费,但只要钱在孩子名下,家庭就可以继续被认定为缺乏基本生活保障能力”这个逻辑是不是也能成立?显然荒谬。
网帖还称,“出发前,当地对口帮扶的工作人员和家人反复劝过她,明确说出境高消费会触发低保动态复核,全家的低保都可能保不住。”
倘若网帖信息为真,那这就并非一个“年轻人完全不知道政策后果、事后突然遭遇行政处罚”的故事。
既然已经明确知道这种消费行为可能影响家庭救助资格,仍然选择前往,那就不能要求公共救助制度不考虑这笔消费所反映出的家庭经济状况。
说到底,低保制度需要同时维护两种公平。
一种公平,是不让真正困难的家庭失去保障。另一种公平,是不让实际经济状况可能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长期占用本应留给其他困难群体的公共资源。
对于连基本生活维持起来都很艰难的家庭而言,三千至五千元数目不低,不仅是生活费,也是用来应付突发疾病和生活变故的储备。公共救助,就是把有限的财政资源优先交给这些家庭。
一个已经能够承担出境娱乐消费的家庭,究竟还有没有必要继续由公共财政兜底?这个问题不能靠一句“穷人也有娱乐权”回避。
需要强调的是,出境高消费是触发低保动态复核的重要情形,但并不意味着仅凭一次出境就当然停发低保。有关部门仍应围绕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依法核查,履行告知、说明理由等程序,当事人也有陈述申辩和获得依法救济的权利。这样既维护救助制度的公平,也避免简单化、“一刀切”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