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件,原办案单位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对方不服提出复核,成都市交通管理局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处理。原办案单位作出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变交通事故的认定、车辆性质,但未向当事人送达。
在对方第一次提起诉讼时,对方并未提交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且称没有作出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在其撤回起诉又重新起诉后,冒出来一份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方方才知晓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存在,与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发生如下对话。
我方:第七分局没有给我们送新《交通管理责任认定书》,这个算不算违法?
成都市交通管理局:这个你们要去问当时的办案警官,我们没办法给你解释,但按照法律规定,的确应当(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我方: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没有向你们报送备案?
成都市交通管理局:我们只需要处理复核,新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要求附送备案。
EXM: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2018〕149号】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我方:不服新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向你们申请复查或者监督吗?
成都市交通管理局:不行,交通事故复核以一次为限,你们不服就只能去法院,让法院处理。
EXM: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后,若新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仍有错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2018〕149号】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法律明文规定的,重新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备案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怎么到了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又不一样。我读书少,你不要骗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