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审判,绝不是法官实践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方。
我国的法院叫“人民法院”,是有着明确属性的,而非单纯的“法院”。没有人民属性的法学理念,在法学研究领域,当做学术研究,可以研究,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哪个法官敢去实践没有人民属性的法学理念,那他就失去了人民性的基本立场,一旦失去了这个立场,他就会瞬间成为人民的敌人,因为当下的世界,没有人民属性的法院,就只剩下封建的宗教教法法院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法院——这两种都是敌人的法院,是标准的敌对势力,而非简单的人民内部矛盾。
如果不认同这一点,完全可以出国,去其他国家当法官,但是绝对不能留在我国司法体系之内,否则将来对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具有极大破坏性的。
一个又一个受害者家属和群众无法接受的判决,损耗的是国家公信力,这些不是简单的孤立的个案,而都是有直接联系的案件。我们的群众并不会孤立去看这些案件,而是会用联系的目光去审视这些案件。这类案件的增加,是一次又一次对司法权威的损害——日拱一卒,后果如何?显而易见。
我们的文化对于法的敬畏,是有前提的:前提是能报仇!我们党帮穷苦人报了仇,报了被封建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买办、侵略者给老百姓造成了伤害的仇,老百姓才会去拥护,这是政权合法性的来源。一旦不能报仇了,合法性必然会被动摇,这不是危言耸听。
因为在很多人潜意识里:我遵守法律,是因为我知道法律会给我一个说法,会给我一个公道——如果这个说法没有了,这个公道没有了,那么随便上大街上去问吧——绝大多数人的答案都是:那我就自己去讨个说法。
这种讨说法的文化基因,自公羊起,经董仲舒独尊儒术至今,已有两千五百年历史了,公羊派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这种说法不仅塑造了我国传统的政治观念,如大一统思想、中央集权制度等,还在社会变革时期为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持。其独特的历史观和政治哲学,至其今仍对中国学术研究和思想文化产生着重要影响——可以说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内核之一。
所以,一些案件的判决,还是要慎重慎重再慎重,法官同志们还是认真思考什么叫有人民属性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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