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医生强奸2幼女父亲曾为其辩护#
检察官儿子被控强奸两幼女案,再审终于宣判。
1月14日下午,永州市中院在官网发布通报称,撤销该院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永州市中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其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两人,并对其中一人奸淫多次,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我不知道,大家是如何看待再审结果的。
反正我只觉得好笑。
综合此前报道,该案不仅几乎没有客观证据,连用来定罪量刑的口供,也做得非常粗糙。
先说物证。
虽然酒店监控记录显示,刘某赟入住某酒店后,其中一幼女曾于当晚进入对应房间,但其仅有处女膜陈旧性裂伤的诊断,体内未检出男性精子DNA。
另一幼女,则是仅有男方入住酒店的记录。
再说口供。
警方四次询问前一幼女的同步录音录像,均没有声音,四次询问另一幼女的同步录音录像,前三次也都没有声音,余下一次的全程录音录像,其中对男方身高及外貌的描述,与实际情况存在显著差异。
该幼女称,刘某赟系黑发寸头,戴眼镜,圆脸,身高170,这其中,仅戴眼镜的描述符合实际。
虽然在关键的非亲历不可知上,两幼女均指认出了刘某赟的下身体毛特征,但上述细节指认出现在2023年10月8日的笔录中。
这已经晚于刘某赟自述身体特征后,或为办案人员指证的结果。
另外,刘某赟还有胸骨凹陷、肋骨外翻等显著异于常人的身体特征。
但该特征却未被两幼女提及。
在二审时,刘某赟辩护人曾出具相关聊天记录,其上显示,后一幼女曾向刘某赟透露“开学初三”“明天中考了”等身份信息,可其当时还是初一学生。
此外,江华县公安的补侦证据显示,接收刘某赟转账红包的人,实为另一同姓女子。
但二审法院却认为,后一幼女对刘某赟身高的描述与其实际存在差异,与其系未成年人有关,且距离事发时已有七个多月,哪怕存在记忆偏差,也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及认知特点。
至于前一幼女的同步录音录像问题,法院则解释道,如此这般系设备故障,公安机关已做出合理解释等。
总而言之,在司法机关看来,即便该案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但对刘某赟进行定罪量刑,却早已铁证如山。
哪怕有千言,纵使有万语,有些事情,遇到了就是遇到了。
除了自认倒霉外,似乎别无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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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山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