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6-02-02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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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山西法本毕业生的投稿,略长。

我是您的粉丝,一名土生土长的山西人,也是一名刚刚毕业没多久的法本生,我老家在山西原平的某个村子,当看到山西女硕士走失13年被找回的案件及后续判决,内心满是复杂的感触。看到网上特别多的评论与分析,作为既了解家乡风土人情,又努力学习法律的普通人,我想从自己的视角,谈谈对这份判决的理解,以及为何在我们山西部分乡村,人们会把这类“收留”行为误当作“好事”。我知道我这篇投稿可能会招来大家的不理解甚至谩骂,但是我还是想说说自己的看法。

最初看到案件通报时,我和很多网友一样困惑:既然司法鉴定确认女硕士卜某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为何与她共同生活13年、生育子女的张某被不起诉,而同村另外两名村民却以强奸罪被起诉?直到仔细看完检方的不起诉理由,才逐渐明白这背后的司法考量并非“同案不同判”,而是对事实差异的精准区分。

从法律逻辑来看,这份判决是对“主观动机”和“行为危害”的界定。检方认定张某主观上是为了组建家庭,而非单纯以奸淫为目的。在卜某走失时蓬头垢面、路边喝脏水,是张某将她带回家,之后长期照顾她的起居,负担全家生活支出,两人形成了稳定的同居状态,卜某在村里行动自由,还能和村民闲聊、去小卖部购物,并未受到虐待。反观被起诉的张某国、张某林,都是趁张某不在家或醉酒之机,多次与卜某发生性关系,完全是出于满足性欲的恶意,张某国甚至还涉嫌猥亵儿童,情节恶劣。

这让我想起刑法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法律评价的不仅是行为本身,更要看行为的本质和后果。张某的行为虽在法律层面触碰了边界,但他的照料让卜某在走失后有了基本的生存保障;而另外两人的行为则是纯粹的侵害,两者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有着本质区别。刑法并非对所有与无性防卫能力者发生的性关系都一概入罪,而是要结合行为目的、照料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这正是法律理性的体现。

而说到我们山西部分乡村人觉得这种“收留”是“好事”,这并非是认同“拐卖”或侵害,而是封闭环境下形成的朴素认知。我老家就是这样的村子,直到现在还没通网,我走到村子中间手机就完全没信号了,村民一辈子没出过山是很常见的事,前些人甚至发生过因为隔壁邻居外出打工邮寄回去1万元导致邻居眼红然后半夜杀人抢钱的事情。我想说,在这样的环境里,大家的善恶观很简单:看到有人流浪、无家可归,带回家给口饭吃、给个地方住,就是“行善”;要是能帮着组建家庭、生儿育女,在他们看来更是“给了对方一个完整的家”。

他们不懂什么是“性自我防卫能力”,也不知道明知对方精神异常与之发生性关系可能构成犯罪。在他们的认知里,“收留”就是救人,长期一起生活就是“一家人”,这种认知源于代代相传的乡土伦理,而非恶意。就像村里老人常说的“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他们把收留流浪人员的行为,在他们眼中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行善”。再加上山区村落信息闭塞,法律知识普及不到位,大家根本意识不到这种“行善”背后可能隐藏的法律风险,更想不到会涉及犯罪。

当然,我并不是说这种乡土认知是正确的。卜某作为精神障碍者,她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这是底线。但我希望能让更多人理解,这种认知偏差的背后,是地理环境的限制和发展的落差。那些一辈子没出过村的村民,他们不是坏人,也没做错什么,只是被山河阻隔了与外界的联系,被时代发展的时差落下了。

山西女硕士案的判决,其实正是法律理性与乡土认知的一次碰撞与平衡。它既严厉打击了纯粹的侵害行为,维护了法律的底线;也考虑到了乡村“收留”行为的复杂背景,未对承担照料义务的张某一概入罪。而对于我们山西乡村来说,这个案子更像是一次深刻的法律普及——它让我们明白,善良的初衷不能替代法律的规定,行善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如今,我只希望这个案子能推动更多法律知识走进偏远乡村,让那里的人们了解法律边界,也希望发展的脚步能更快地抵达那些深山村落,缩小认知的鸿沟。同时,更希望像卜某这样的精神障碍者,能得到更多社会关注和保护,不再因为走失而陷入这样的困境。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案子的一点粗浅理解,恳请蔡老师批评指正。

#我发个微博,请留意.#

发布于 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