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城根下刀笔吏 26-03-02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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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条再说几句。

从锜振东等一些案件可以看出,我们的刑事审判制度,存在一个很大的制度性问题。

我早期时做过很多民商事案件。

在办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大家是要去抠法条的,有时是逐字逐字的抠,甚至连标点符号都要去抠,因为不同的标点符号,代表的意思可能不同。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大家便要怎么来。

虽然实践中也有一些有问题的判决,但这是一个基操。

但是,到了刑事案件中,以强奸罪举例,关于强奸罪的立法条文,其实从来没有变过,但是实务中的定罪标准,变来变去。

一会儿是这么一个标准,一会儿是那么一个标准。

早期是强制导向型,现在开始往同意导向型发展。

但问题是,法律条文从来没有变过啊。

这些从事实务审判工作的人员,不但通过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架空”了一部分立法条文,还通过认罪认罚这些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架空”举证规则。

他们成了“无冕之王”。

这才是这个问题的本质核心。

立法条文的制定和修改,需要通过几次公开征求意见+立法机构的一读二读三读,才能通过。有些争议比较大的条文,最后没能通过的,也不少见。

但是,这些刑事审判实务人员,说改就改了。

而刑事案件的办理,涉及剥夺民众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属于后果最高的案件办理。而这样的案件办理,被一群游离于立法机构之外的人,通过实务方式相对比较随意地进行规则标准的解释,我觉得这是中国目前法治下最大的漏洞。#性侵认定标准正在转变##热点观点# ​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