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斌房产律师 26-03-10 12:40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北京的张先生,买了一个下跃。

这种户型,在北京,通常默认有两个、甚至三个房本。

一个是一楼、二楼的住宅的房本,还有一个,或者两个、三个房本,是负一楼、负二楼的储藏间的房本。

张先生,比较倒霉,遇到了下跃户型特别常见的问题,就是他这个房子从买了开始,埋在地下的部分就开始漏水。

经过司法鉴定,漏水不是一个面漏,是五个面漏水。

就是埋在地下部分的底板和四周墙体都漏水。

连带的,钢筋也严重锈蚀了。

开发商不同意退房。

和所有这类案子一样的地方是,开发商有竣工验收备案,说这个是政府已经验收的房子,质量就没问题,和这类案子不一样的地方是,开发商提出,就算这个房子漏水也不影响居住。

为什么?

因为这个房子地下部分的房本,是仓储,是储藏间,地上的部分才是住宅。

你储藏间漏水,怎么影响你住了?

北京所有的下跃户型的地下室,几乎都是仓储房本,你买房的时候,开发商一定会给你说这个就是给你住的,但是等你打官司的时候,他们不承认了。

法官没有惯着开发商,这一点,在北京的同类案子里是想通的,几乎北京市所有的法官都认为,这个下跃的仓储,就是房子的一部分。

判决原文是这么说的:

首先,商品房包含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涉案房屋两层建筑在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整体交易,其中每层建筑均应具备其基本的居住或使用功能,开发商关于该房屋地上一层的功能是居住,地下一层的质量问题无法构成严重影响居住使用之情形的观点,是对“商品房”概念以及“居住使用”含义的片面理解;其次,从涉案房屋的整体格局看,该房屋地下一层虽规划用途系储藏,但地下一层与地上一层一体销售、一体使用、上下功能分区基本一致,且地下一层附带下沉式花园,该种类型住宅中的地下一层显然与单独的储藏室功能二致,业主对地下一层具有“住宅”的多样化功能期待亦属合理;再次,无论涉案房屋地下一层的最初设计功能为何,在其与地上建筑构成一个整体的情况下,购房人对两层建筑的装修入住行为具有不可分割性,如分别装修、分别入住,因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会给购房人带来更大损失,故在房屋局部质量问题无法得以解决的情况下,业主对房屋其他部分的居住使用亦必然受到影响。

然后,法官又根据鉴定报告,分析了为什么他认为这个房子要退,因为这个漏水不好修。

甚至,如果要彻底的维修,开发商花的钱恐怕比退房还多。

这里我也给大家说下法院的原文:

首先,鉴定意见提供的修复方案,系从工程技术角度出发,为解决相应的质量问题所提供的标准修复做法,如在保证施工质量并与设计方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应为涉案防水问题的可行性修复方案;其次,本案中防水功能的修复前提系查找出水点,故在无法探查具体出水点的情况下,鉴定意见提供的建议修复方案中的修复面积为出现漏水、潮湿痕迹墙体范围内的所有基础底板以及全部墙体迎水面等,该种修复方式涉及开挖地下一层以下及地下一层漏水墙体外的全部回填土,工程量极大且施工存在较大难度;再次,业主在发现涉案房屋存在渗水问题后,曾与开发商进行过长达两年多的沟通与协商,开发商亦进行过维修,但均未能将该问题完全修复,现双方已将争议诉至法院,而在鉴定机构出具专业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双方仍对渗水原因或修复效果不予认可,且产生较大矛盾与分歧,显然失去了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现有修复方案实难满足开发商预期的修复成本以及业主企盼的修复效果,故无论是业主作为非专业人员在开发商提供资金的情况下主持修复,还是开发商自行进行修复,双方都不免再次发生矛盾并进一步扩大对方损失。

这个案子的质量问题很有代表性,这个房型也很有代表性,他还有一个很有趣的地方,就是在双方扯皮维修打官司鉴定的过程中,房价涨了。

要知道,我国的司法是填平原则,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所以法院不仅是支持了退房,还让开发商额外赔偿了300万给购房人。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