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果超甜LH 26-03-14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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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回应村民在家宰猪售卖被罚#
云南砚山杨某艳售卖未检疫猪肉案:事实、执法与争议

一、核心事实

- 当事人:砚山县村民杨某艳;时间:2026-01-12购活猪,次日私宰后在村口摆摊。
- 涉案情况:无检疫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猪肉342.8斤,货值3767.4元,未售出。
- 处罚结果:没收涉案猪肉,罚款5000元;当事人未申辩、未听证,罚款已缴。

二、执法依据与裁量

1. 违法定性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经营未检疫肉类,依法可没收+10万—15万元罚款。
2. 减轻处罚理由
小摊贩、首次违法、配合调查、家庭困难(幼子先心病),适用《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条款,从法定最低10万降至5000元。
3. 程序合规
立案、核查、取证、权利告知、文书送达均完成,程序合法。

三、争议焦点

1. 法理vs情理
法律严守食品安全红线,未检疫肉存在疫病风险;公众同情底层生计,认为处罚仍偏重。
2. 首违不罚适用性
本案属严重食安违法,不适用“首违不罚”,只能依法减轻,不能免罚。
3. 基层治理痛点
农村私屠滥宰普遍、检疫意识薄弱、定点屠宰与便民服务衔接不足,普法与服务缺位。

四、结论与启示

- 执法端:于法有据、裁量适度、程序合法,体现罚教结合。
- 当事人:行为违法、危害未实发,处罚已最大限度体恤困难。
- 治理端:需加强农村检疫便民服务、普法宣传,平衡食品安全与小微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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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