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三房 26-03-14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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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砚山县村民杨某艳因在家宰杀生猪后到村口摆摊售卖,被市监局以“经营未检疫猪肉”为由没收342.8斤猪肉并罚款5000元,事件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与底层生计矛盾的广泛争议。

市监局根据以下法律条款。有权对“村民在家宰杀生猪到村口摆摊售卖”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政府‌。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及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含肉类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随着我国法律的完善,很多村民沿用了几千年的一贯做法也被约束在法律框架里,村民稍不留神就有违法违规的风险;
有关部门执法时也需要有些温度,普法是一个过程也是执法部门的义务,对村民的习惯性做法不能一罚了之,让村民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从而不再犯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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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