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新闻 26-03-19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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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住朋友家从上铺摔伤索赔友人#】李某曾为朱某家政工,关系亲密。李某离沪后因病常来沪看诊,朱某好心借出钥匙供其暂住。2024年9月,李某借住时睡卧室高低床上铺,为充电头朝无护栏侧,半夜跌落致脊髓损伤。李某诉称床有隐患,朱某家兼具出租性质应赔偿。朱某辩称免费借住属情谊,床自家使用从未出事,李某此前睡沙发,当晚自行选择上铺。

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审理该案,法院认为,朱某无侵权行为,无过错,不构成侵权,驳回李某全部诉求。法官表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准确界定营利性行为与情谊行为以及情谊行为中施惠人侵权责任的限制。

情谊行为又被称为好意施惠,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一方当事人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以及善良的社会风俗等使另一方受惠的行为,情谊行为并非法律行为,常见的情谊行为包括搭乘便车、邀请聚餐、帮忙指挥停车等。

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情谊行为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行为本质必须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出于人与人之间友善交往互助的动机;二是施惠方没有从受惠方处获得额外物质利益;三是以实现受惠方获利或便利为核心;四是双方均没有因相关行为受到法律拘束的意愿。

具体到本案中,朱某以朋友的身份,出于好心同意李某在自己家借住。法院结合李某借住期间的食宿情况以及她与朱某的微信沟通内容等因素,认定朱某此次提供住处供李某借住的行为符合情谊行为的特征。

需要明确的是,情谊行为并不排斥施惠人侵权责任。情谊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转化为法律关系,如因施惠者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受惠者损害时,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或双方明确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时,可能构成情谊合同。当然若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情谊行为、其行为人被认定为施惠人的情况下,即便施惠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其承担的侵权责任通常也会进行一定的限制。

一般而言,考虑到情谊行为的道德性,由于该类行为反映了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善良的社会风俗,对于施惠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一定的限缩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一般的社会观念。当然,施惠人也应当注意其在为受惠人提供帮助或便利时应当尽到相应的审慎注意义务,以及避免施惠过程中固有的风险或瑕疵给受惠人造成的损害。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文>>> http://t.cn/AXfc1s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