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徐玉强 26-04-05 17:43

#实名控告人徐玉强#控告#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凯乐电器厂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据此驳回徐光文一方请求撤销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行政诉讼;但与此同时,在相关民事案件中,法院又认定以该厂名义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这一裁判逻辑构成明显矛盾:若企业无民事主体资格,则其无法作为合法合同主体签署协议,相关签名、指纹及公章行为亦不应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司法机关在民事审判中未对协议签署过程中徐光文本人未到场、签字与指纹系他人冒充、所盖公章为“凯乐老年公寓”而非产权单位“凯乐电器厂”等重大瑕疵启动鉴定程序,径行确认协议有效#没有公平正义!

#若凯乐电器厂不具法律主体地位,则基于其名义所进行的身份信息使用、签名、指纹及公章加盖均属无效,相关材料应予删除。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仅未撤销这些信息,反而依据包含伪造内容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完成了产权登记并予以维持#的确#失去法治社会的司法公信力#。

吐槽#更为矛盾的是,后续有判决已间接否定交易合法性基础——如(2020)津0103民初6580号判决认定关联《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因“无合法委托合同”属无权代理,形成“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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