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菜店使用四姐二字被索赔50万#
店主刘四姐因家中排行第四,邻里长期以“四姐”称呼她。2016年她开设卤菜店主营手撕兔,使用“四姐手撕兔”作为店名,并于2017年注册第29类食品加工商标“中和四姐手撕兔”。
2025年,扬州某餐饮公司(持有2011年注册的第30类方便食品、第43类餐饮服务等“四姐”商标)起诉其侵权,索赔50万元并要求停用标识。刘四姐反诉对方恶意维权,索赔6万元。
服务类别不类似:刘四姐店铺属现场制售、打包带走的熟食加工(第29类),与原告核定的火锅餐饮服务(第43类)在经营模式、消费场景上差异显著。
商标显著性弱:“四姐”是川渝地区常见的亲缘称谓(如“某姐”“某哥”),固有显著性低,保护范围不宜过宽。
无混淆可能:原告未能证明2016年后对“四姐”商标进行规模化使用,且消费者不会将本地卤菜店与扬州火锅品牌关联。
2026年初,成都高新法院据此一审判决不侵权,驳回双方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于 安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