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一个执行费问题: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措施执行到部分款项,此时执行费应当按照申请执行的全部款项全额扣除、还是按照执行到位的款项比例扣除?
举例说明: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5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从被执行人账户上划扣到100万元。此时,在该100万元执行款划拨至申请执行人时,是应当从100万元中扣除500万元对应的执行费、还是应当从100万元中扣除100万元对应的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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