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德 26-04-21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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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掉进了故意为他挖的陷阱。如果构陷的人提前告诉他,他能掉进去吗?

一一福田区物业中心违规出租危险物业给托幼机构进展情况实时报告(一)

首先感谢关注我微博的各位好友。
关于深圳儿童性格养正研究中心在理论创设的过程当中,涉及实验基地的使用时遇到的麻烦问题,该微博进行了多次的报道。引起了相关领导的重视。这是值得肯定的。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把本人和我的团队搞得就像秋菊一样,到处去喊冤,在特区深圳,实在是荒唐。
上次就仲裁委提出的,因为仲裁委无法替政府是否执行疫情之间国务院文件的减免政策做裁决。再加上我们拿不出业主是否告知我们是危房加固过期的证据。而做了不利于我们的裁决一事,向领导反映以后,今天,在深圳信访局黄副局长的主持下,与福田区物业中心进行了第四次沟通。
黄局长是一个看上去很干练的老信访。关于疫情期间托幼行业减免的政策,特别是国务院文件应该得到应有的落实一事。仲裁的结果是他们无权替政府是否实行中央文件做裁决。就这个问题的提出,作为业主的福田区物业中心负责人沿袭之前的一贯态度,告诉我们,他们没有收到这个文件。黄局长给予明确的驳斥:我们内部是否收到是我们的事情,但是国务院的文件必须要执行,这与租客没有关系。该免的就必须要免。
这么干脆的回答,让我感到总算有个讲公道话的。首先要承认福田区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管理的一级政府。这是个大问题啊!

第二个问题:仲裁书提到,因为我们手上没有“业主方没告知我们证据”,大家注意,是没有告知,不是告知。所以我们所签的合同仍然有效。该交占用费交占用费。
福田区物业中心负责人以及他的律师告诉我们,他们没有义务告诉我们房屋的质量以及所存在的危险隐患。但是,他们告知了二房东。我们的律师要求他们提供告知二房东的书面文件,他们答应十天内给予提供。
关于这个问题,值得提出来特别说一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708条明确规定,业主有权告诉指租客,房屋的实际状况。如有隐瞒,合同无效并赔偿有关损失。出现安全事故,当负刑事责任。 二房东不能成为挡箭牌。这和雇凶杀人,雇凶者应该承担责任一个道理。
②,作为政府机关,特别是拥有物业出租物业的管理部门。对于自身的业务不熟悉,这是严重的不合格。把一个危险物业出租给托幼行业,对每年有100多个孩子在里面生活的一个机构来说,这个安全隐患是巨大的。不要说你是一个国有机关工作人员,就是一个普通公民,普通业主也要有良知,有责任把实际情况告诉业主。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不能出租之规定。福田区物业中心的态度就是,尽管天花板掉下来2坨水泥块,但并没有出现生命安全。所以,他们可以不承担责任。
这要是一般的公民,只能职能道德谴责。如果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安全意识如此单薄,视人民生命财产为儿戏,这合格吗?这样的人在这个岗位上称职吗?
③,这个实验基地,在托育领域刚刚兴起的第一批比赛当中。荣获深圳市技能比赛第一名。大家可以看一下后面的奖杯。先不说他们背后的研究团队为十四五规划幼师专业提供教材,单单是这个第一名,就应该是福田区的一张名片。作为区委区政府的职能部门,你可以不扶持,但你不能视他们的生命安全与不顾啊。
④,大家看看下面这些奖杯,这是其中的一部分。就是这样的一个文化企业,在福田区物业中心主管领导的眼里,没有任何意义。在他们的心中,他们拿的是国家的钱。民生福祉以及纳税人的发展和他们拿的钱是两回事。所以他们可以冷淡,所以他们可以说帮忙。
这让人很心寒。
⑤,最后想问一下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这个案件的法官,假设你掉进了专门为你设置的一个陷阱,你也看到了设置陷阱的罪犯的身影,罪犯狡辩说他是抓狐狸的。你能拿出他告知你抓狐理的证据吗?
你仲裁的事实依据不应该是,你掉进了陷阱,受到了惊吓?他如果告诉了你,你还能掉下去吗? @人民网 @新华网 @央视频 @央广网 @南方周末 @南方都市报 @北京青年报 @华厦日报@CCTV焦点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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