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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套房屋产权登记的公文、证件,房号用途不一致,法律上是实施了篡改房号用途的行为:
1、《期房按揭贷款抵押预登记通知》(公文),明确备案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均为“101号”。
2、《房屋共有权证》办证通知(公文)为“102号,住宅”。
3、《房产证》(证件)“未标注房号,非住宅”。
上述公文、证件内容相互矛盾,与档案中首付款收据“101号”合同“商业”内容不一致,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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