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中国 26-04-29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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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赛季第五期裁判评议 |认定3例裁判错漏判

4月28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五期(20260428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15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超和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3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7轮,深圳新鹏城VS北京国安。比赛第40分钟,深圳新鹏城36号队员踩踏到北京国安8号队员。裁判员判深圳新鹏城36号犯规并出示黄牌。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应向对方36号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深圳新鹏城36号使用了鞋钉部位,从身后踩踏北京国安8号队员脚踝跟腱部位,具备一定的速度和强度,且有二次踩踏动作,应视为严重犯规,并予以红牌罚令出场,VAR应介入。裁判员出示黄牌的决定错误,漏判红牌。VAR未介入错误。
(视频:判例1)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7轮,上海海港VS重庆铜梁龙。比赛第72分钟,上海海港17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重庆铜梁龙33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上海海港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双方队员争抢球机会基本均等,脚部接触力度不足以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视频:判例2)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7轮,上海海港VS重庆铜梁龙。比赛第90+3分钟,上海海港22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重庆铜梁龙17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上海海港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7号队员推人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得出多数意见,并经国际足联裁判讲师确认,认定评议结论如下:守方队员仅将手搭在攻方球员背部,不存在推搡动作,接触程度轻微、不构成实质性冲撞,因此不属于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视频:判例3)

判例四:中超联赛第8轮,北京国安VS天津津门虎。比赛第43分钟,天津津门虎7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7号在本方5号起跳争抢高球时推人犯规,应判对方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天津津门虎7号手与北京国安5号肩部有接触,但力度较为轻微,未明显影响后者争抢高空球,不构成犯规,后续进球有效。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视频:判例4)

判例五:中超联赛第8轮,北京国安VS天津津门虎。比赛第25分钟,天津津门虎5号队员对北京国安8号队员犯规。裁判员判天津津门虎5号犯规,未出示红黄牌。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5号使用过分力量踩踏本方8号,应被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天津津门虎5号在争抢球时前脚掌蹬踏到北京国安8号小腿,并剐蹭滑落,脚跟先着地,属于鲁莽犯规,未达到使用过分力量的严重犯规,应出示黄牌,不应出示红牌。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红牌)上,裁判员决定正确,并非红牌。VAR未介入正确。但裁判员漏判天津津门虎5号黄牌。
(视频:判例5)

判例六:中超联赛第8轮,北京国安VS天津津门虎。比赛第90+5分钟,北京国安23号队员射门,球接触天津津门虎11号队员手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1号主动手臂触球并扩大防守范围,应被判手球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得出多数意见,并经国际足联裁判讲师确认,认定评议结论如下:球向手臂移动而发生的接触,并不一定构成手球犯规。在此判例的具体情形中,守方队员手臂的位置属于此情形下其身体动作形成的正当结果和合理位置。队员手臂靠近身体,无附加移动,不属于使身体不自然变大的情况,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视频:判例6)

判例七:中超联赛第8轮,重庆铜梁龙VS青岛西海岸。比赛第44分钟,重庆铜梁龙38号队员抬脚接触到青岛西海岸23号队员。裁判员判重庆铜梁龙38号犯规,并出示黄牌。VAR未介入。
青岛西海岸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38号严重犯规,应予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重庆铜梁龙38号队员始终观察球并试图触球,抬腿接触对方23号队员身体后立即收腿,未发力蹬踹,属于鲁莽犯规,不属于严重犯规。应出示黄牌,不应出示红牌。裁判员判重庆铜梁龙38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视频:判例7)

判例八:中超联赛第8轮,大连英博海发VS云南玉昆。比赛第9分钟,大连英博海发16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云南玉昆34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大连英博海发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34号对本方16号犯规,应被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双方在球门前争抢时,云南玉昆34号试图触球,因双方相互争抢的干扰而未触到球,大连英博海发16号未作出试图触球动作,双方顺势出现身体接触,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视频:判例8)

判例九:中超联赛第8轮,大连英博海发VS云南玉昆。比赛第12分钟,云南玉昆11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大连英博海发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1号在进球前对本方38号犯规在先,应判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云南玉昆11号向前跳起争抢落点,大连英博海发38号向后移动争抢位置,双方共同造成接触,云南玉昆11号无附加犯规动作,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并判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视频:判例9)

(接下条)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