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健律师
26-05-06 10:36 微博认证: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景区秋千夺命,法律责任几何?
一、 事故民事侵权责任的核心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
本次事故中,景区经营者作为秋千设施的提供者与管理方,其法律责任认定的核心在于是否尽到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景区作为向公众提供游览、娱乐服务的经营性场所,其内的秋千等游乐设施直接关系到游客的人身安全,经营者必须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安全可靠的运行状态,并采取必要的警示、防护措施,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告知与管理。

若经调查证实,事故原因系秋千设施本身存在质量缺陷、老化破损未及时维修,或者景区在运营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制度,亦或对游客使用该设施时未进行充分的安全指导与风险提示,则可认定景区经营者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此情况下,经营者依法应对受害游客的死亡承担直接的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对其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经营者不能以与游客签署的所谓“免责协议”或“风险告知书”来免除其法定核心义务。

二、 监管之剑如何落下?
事故发生后,除民事赔偿外,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必将介入调查,并可能对责任主体施以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及第十九条,事故需按规定上报,并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查明原因、认定责任。对于景区此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均负有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责。

调查将重点围绕景区开放及运营的合法性、安全性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景区开放需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并满足安全条件。若调查认定景区在安全设施投入、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存在重大缺失,导致事故发生,则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与旅游管理的行政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处以罚款;若涉及特种设备,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关于安全负责和配备安全人员的规定亦为监管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将根据事故等级、过错程度及后果的严重性依法确定。

三、 过失与犯罪的界限。
在极端情况下,若事故调查发现景区相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存在明知设施存在重大隐患而拒不整改、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并达到“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程度,则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是否构成犯罪,需严格依据刑法规定,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形态、行为的危险性以及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这有待于有权机关的进一步侦查与认定。民事与行政责任的存在,并不当然等同于刑事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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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