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院
26-05-07 00:01 微博认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早安[超话]# #早安# #民法典vlog#【每日学“典”: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来源:法治日报社法治融屏编辑部)http://t.cn/AXxsPbY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