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强奸案被告称女方自愿发生关系##律师说法#
关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学问,我以前写过文章。简单说,婚姻关系下的性“自愿”是抽象式自愿,非婚姻关系的“自愿”是具象式的自愿。非婚姻下发生性关系,自愿表现为具体、有形、可感知、可预期的过程和活动。
国外有个强奸案例,偷情案例,女子嫌男子舔下ti舔的不爽,要求男子停止舔,男子不停且强行欲再进一步,最终被认定强奸。
具象化发生性关系,不仅仅要具备发生性关系的同意,还有发生性关系地点、时间、姿势,甚至包括安全套型号达成一致的同意(因为安全套的不同型号可能会影响舒适度)。严格说,现代社会安全的非婚性关系不是一个简单的本能活动,而是一个艺术活动。
至于说强奸后的协商赔偿,那改变不了此前的性质认定。实际上,赔偿往往就是强奸最好的证明。赔偿能改变的是强奸罪的量刑,而不是强奸本身。
如果非要说,花了钱就不是强奸,那其实是花钱买“受害人”不报警。不报警,公安不了解,当然就谈不上“强奸”了——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说了也是白说。[允悲]#庄律说法#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