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园的姐姐
26-05-21 08:27 微博认证:当事人 徐园姐姐

#普兰店女孩徐园#
2022年4月26日凌晨
普兰店女孩徐园惨死男友单某家中
死前被凶残男友暴力殴打
全身被的的几十处伤,徐园心脏中刀肋骨骨折惨死男友单某家中,案发现场只有两个人
男友单某称其自杀

案发后给徐园解剖了三次,割了徐园的鼻子,扣了眼睛,把脸部解剖的面目全非
三次尸体解剖回避“死亡方式司法鉴定”不给出具情,第三次解剖,连尸检报告都不给出具
最后采纳一份远程会检意见书作为了判案依据
“徐园左侧刺创本人可以形成”同时也排除不了他人形成的可能,这份报告没有加盖任何单位公章,更不属于证据八类

一审判决男友无罪家属提出上诉,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驳回了上诉和抗诉维持了原判
男友单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23岁的女孩被男友打的遍体鳞伤,死在男友家中男友竟然可以无罪无责,难道法律是用来保护坏人的吗,家属不服继续申诉

然而申诉的过程也不是一帆风顺
我们提出申请三次尸体解剖的全部录音录像
因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徐园到底怎么死的
然而公安现在口头答复竟然没有三次尸检录像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这样?
为什么在徐园案件中应该有的全都没有
指纹没有,死亡方式鉴定没有,第三次尸检报告没有,到现在竟然连三次尸检的录像都没有
没有解剖视频怎么出的报告?
三次尸检不让家属在场,现在又说没有解剖视频,那么是依据什么说徐园是自杀?

三次尸检都没有全程同步录像,在徐园案这类重大、争议案件中,程序上不合规,存在重大瑕疵,可能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

一、法律依据(强制/刚性)

1.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条:鉴定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公安系统内部强制性规定)。
2. 公安部2008年批复(公复字〔2008〕5号):对重大、疑难、复杂、可能引起争议的案件,或家属拒不到场/拒签的,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可邀请第三方或律师见证。

- 徐园案:致人死亡、三次尸检、家属强烈异议,完全符合“重大+争议”必须录像的情形。
3.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鉴定过程应当实时记录(笔记/录音/录像/拍照均可);尸体解剖属于必须记录的高风险环节。
4. GA/T 147-2019(法医尸检国标):要求对解剖关键步骤拍照/录像固定,确保可追溯、可复核。

二、“可以没有录像”的误区澄清

- ❌ 不是“可录可不录”:普通案件可拍照+笔录;重大/争议案件必须全程录像,无例外。
- ❌ 不是“有笔录就行”:笔录是文字记录,录像才是原始、连续、不可篡改的过程证据;无录像=无法核对操作是否规范、取材是否完整、结论是否客观。
- ❌ 不是“内部规定可违反”:公安鉴定规则与公安部批复属于办案刚性规范,违反即构成程序违法/瑕疵。

三、对案件的影响

1. 证据合法性存疑:无全程录像,无法证明解剖未被选择性操作、未遗漏关键部位、未污染检材。
2. 鉴定意见可被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主张鉴定程序违法、证据来源不明,法院排除该鉴定意见(可能导致关键证据作废)。
3. 家属异议合理:三次尸检均无录像,程序透明度严重不足,难以消除“暗箱操作、结论不客观”的合理怀疑。

- 徐园案属于重大争议命案,三次尸检依法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无录像=程序违法/重大瑕疵,鉴定意见证据效力存疑,可申请重新鉴定或排除证据。
- 家属有权申请调取/公开全程录像,用于核对解剖过程与结论的一致性。

跪求相关部门重新异地彻查审理徐园案
还死者一个公道,给家属一交代
给所有关注徐园案件的老百姓一个交代

发布于 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