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徐律侃法
【入库编号】2023-16-1-146-001
【裁判要旨】
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均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整个流程环开环抵、闭环抵扣,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行为人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没有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关联法律】
《刑法》第205条第1款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关联案例】
一审:(2015)济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
二审:(2016)鲁刑终84号刑事裁定
再审:(2021)冀刑再7号刑事判决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