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挪车反杀案二审维持死缓#】
2023年8月13日,苏某涛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安达市公安局刑拘,当年8月25日被批捕,公诉机关以此罪名对苏某涛提起公诉。
2024年4月,一审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苏某涛因琐事持剪刀扎刺被害人王森、王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苏某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情来源于网络。
按照网络的内容,这个判决争议很大。
简化一下案情:
1,苏某涛不是争议中心,他被劝阻回去了属于私人场所:仓库。
2,王森持械(砖头)进入他人私人场所;
3,王陆先持刀进入仓库,然后持不明器械进入。
虽然仓库不能定义为私人住所,这个也属于私人场所,或者私人生产场所。这个是情节轻重和属性判断的一个重要因素。
王森与王陆持械进入私人场所,已经构成了非法入侵,故意伤人的合意。
苏某涛是在自己的仓库里,并且是在明显受到生命威胁的情况下,才进行持械攻击。
这部分情节就不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主观。
至于出来后“踢”了两脚,如果这两脚是造成伤害结果的主要构成,这个就可以构成故意伤害了。
所以按照网络的案情,没有阅卷的情况下,是无法判断这个“故意伤害”是否成立。
但是依据常识,踢两脚的“故意伤害”行为,不会是伤害致死的原因。
致死的原因是在仓库里使用剪刀,进行正当防卫时的可能过当行为造成的。
这个案件是否可以分为正当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两个情节。
分别依据结果进行量刑。
@迟夙生律师 大姐和@蔡雅奇刑法 蔡律看看这样的分析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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