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权案件播报#
2026年6月17日,由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于魁智先生与杨**(微博用户“水生*橘水”,UID:585****669)名誉权纠纷案件二审宣判。
2025年6月至2025年9月期间,杨**通过其注册、使用的微博账号“水生*橘水”(UID:585****669)持续公开发布针对于魁智先生的侮辱、诽谤性言论,相关内容严重贬损了于魁智先生的人格及名誉,涉嫌严重侵犯于魁智先生的名誉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魁智先生遂委请律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3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享有发布相关评论或陈述相关事实的言论自由,但应当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为限,超出言论自由范畴的部分将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即使公众人物对社会的评价负有一定容忍义务,但不代表公民可以突破法律底线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对公众人物人格进行贬损。本案中被告在涉案账号内持续发布关于原告的针对性言论,使用具有明显的贬损性质的词汇指称原告,相关言论构成对原告的侮辱和诽谤,被告发布的部分涉案言论在涉案账号内传播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前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基于此,一审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涉案微博账号“水生*橘水”发布书面道歉声明向原告于魁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于魁智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费用共计35000元。【详见(2025)京0491民初28068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6年6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2026)京04民终695号民事判决书】
后续,本律师事务所将受托监督被告杨**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如被告逾期履行或拒不履行,本律师事务所将依法受托提起强制执行程序。除上述案件外,于魁智先生其他名誉维权案件均在诉讼过程中。
本律师事务所受托再次提醒广大网友: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网络用户均应在法律允许的合理范围内发表言论,切勿逾越法律底线、肆意传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附:〔2026〕星权AJBB006号星权案件播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