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26-06-18 16:30 微博认证:《人民法院报》微博

【写入报告的案例 | 对某上市公司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判决案】报告原文:

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某上市公司虚增营收11亿元,法院依法判处实际控制人有期徒刑六年,判令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7.7亿元。

基本案情:

某上市公司在2018年至2023年间连续六年财务造假,虚增营收11亿元,于2023年12月23日被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2025年9月2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对该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及多名高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5万余名投资者诉该上市公司、时任董监高、相关中介机构等26名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5万余名投资者起诉要求该上市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律师费等,其他25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上市公司在其连续六年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对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重大不实记载,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由此给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案件基本事实,确定赔偿责任范围。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为及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南京中院在审理期间依法委托第三方中立评估机构对5万余名投资者的损失金额、证券市场风险等导致的损失扣除比例进行核算。经测算,除去没有损失的7000余名投资者外,共有4.3万余名原告有实际损失。法院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者买入均价,扣除个股股价受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的部分,计算出4.3万余名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为7.7亿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鉴于被告某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事实已经查清,南京中院于2025年12月31日先行判决某上市公司对4.3万余名投资者赔偿合计7.7亿余元。对公司以外的时任董监高、中介机构等25名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先行判决生效后,南京中院委托相关机构于2026年2月完成了向4.3万余名投资者账户的现金划付。(作者:何梦迪 王瑞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