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6-26 19:32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一文看懂人格权禁令#

我一直想做人格权禁令的典型案例,我觉得这是一个好案例。

#九成美发田栩宁素颜涉嫌违法#

正好就来聊聊人格权禁令,以及为什么我说本案可以也应该尝试向法院申请。

九成美持续曝光聊天记录、素颜照,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却仍未停手。

面对这种“边告边发”的局面,单纯的侵权诉讼存在天然的滞后性——从立案到判决,周期漫长,而网络信息的传播是按秒计算的。

等到判决下来,人格尊严的损害可能早已无法挽回。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设立了一项“紧急制动”制度——人格权侵害禁令。

它可以不依赖诉讼程序独立提出,法院审查后最快在数日内作出裁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发布相关内容,甚至要求平台删除、屏蔽。

拒不履行者,法院可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么好的制度,为啥大家听到的案例不多呢?

主要还是要求比较严格,但我说本案可以尝试,是因为:

第一,有证据证明侵害行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

九成美从3月持续曝光到6月,最新爆料就在今天,发了素颜照,发聊天记录……“正在实施”这一条件显然满足。

第二,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网络信息一旦扩散,截图、转发脱离控制,名誉贬损和精神创伤难以用金钱衡量。

而且,在诉讼期间继续发布新内容,恰恰说明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和紧迫性,正是禁令制度要干预的情形。

第三,申请人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

公开他人私密聊天记录和未经同意的肖像,法律上构成对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的侵害,这一法律定性相对清晰。

第四,禁令不会造成双方利益明显失衡。

禁令只是责令停止发布,不涉及赔偿,不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

哈哈哈,发现我写到这儿都把申请书写完了……

最后,还要提个醒:必须先向网络平台投诉删除,若平台不作为,再向法院申请禁令。

期待有新的经典案例诞生!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