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考点必备】《居民委员会》
1、居委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有利于基层治理的原则,一般在一千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设立。设立居委会的区域称为社区。
2、【组织】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4、【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5-9人,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5、【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设立若干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小组从居民代表中推选。
6、【居民代表】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一般按每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推选产生;居民代表应当向所在居民小组负责,接受居民监督;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7、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8、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表示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登记:(1)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2)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注意】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进行登记。
9、【候选人提名】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者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
10、【选举过程】(1)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的,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2)采取每户派代表选举的,有户的代表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3)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有超过2/3的居民代表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投票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注意】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得票多的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1/3。
11、【委托投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注意】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实行委托投票。
12、【罢免】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产生时的选举方式组织进行投票,须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投票,并须经投票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13、【工作移交】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街道办事处监督。
14、【居民会议】
(1)【组成】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2)【召集】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有1/10以上的年满十八周岁居民、户的代表或者1/3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居民;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居民。
(3)【召开】居民会议应当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本社区居民或者户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
(4)【决议】居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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