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江歌案|原始卷宗真相 】:
刘鑫呼喊着江歌第一次推开家门后被大力撞回来,第二次推不动,她感受到危险立刻报警救助江歌!此时江歌被陈世峰怀着巨大杀意几秒内割喉 12 刀深达 8 厘米,切断了气管和大动脉,彻底丧失逃生希望。
——案件事实如果照此传播,就没有江秋莲案发后立即捏造“推人挡刀”的谣言欺骗公众、栽赃构陷、大肆敛财、善款放贷、诬告缠讼……十年来一系列对社会影响恶劣的事儿了。
当年“江歌妈妈”江秋莲靠谣言惑众,涉嫌掩盖江歌诈骗陈世峰十万日元案情,对刘鑫掀起全国性的网暴狂潮正达到高峰期!作为同案受害者和帮助江歌作证的证人,刘鑫的辩解和呼喊都被埋没,账号被禁言、被炸掉……我近期亲身经历证明,迄今十年来依然有大量民众被江秋莲的无耻谣言蒙骗。
当时有帮刘鑫反抗的网友站出来痛骂江秋莲并且形成了对骂,2019 年 12 月他的账号也被炸掉,此后 7年来这个人没有在互联网发言,销声匿迹。不知道为什么,他的案子从民诉转刑事自诉没有成功后,又变成了“寻衅滋事”的公诉罪。
我对这个案件有质疑:揭露一个长期以欺骗公众、大规模网暴他人(甚至包括我国法院和审判长)、违法侵害公民权益而达到名利双收的“伟大妈妈”,初衷是维护无辜者免受残酷迫害、愤起抵抗!
从公安与检察机关办案的法理上来说,也有巨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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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检察院 @金昌公安 @金昌政法
本案以寻衅滋事罪公诉,存在定性偏差、主观要件不满足、追诉时效存疑、混淆公众人物舆论监督与刑事犯罪等多重不合理之处:
▶ 主观上,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要求“无事生非、寻求刺激、逞强耍横”的犯罪故意
寻衅滋事罪的入罪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为发泄情绪、博取流量、无端挑事,随意辱骂他人、起哄闹事,破坏公共秩序。
被告人发布相关言论,动机不是无端挑衅、肆意攻击,而是针对已经进入公共视野的公众人物江秋莲,就其长期操控舆论造谣诽谤、炒作卖惨、网络变现等已经公开的事件进行揭露与评论,初衷是希望公众看清争议事件全貌,防止其他人被舆论裹挟、遭受不当网暴。
该动机属于公民对公众人物的舆论监督、观点表达,不属于寻衅滋事罪要求的“借故生非、肆意滋事”的主观恶性。即便部分评论言辞激烈,属于民事名誉争议范畴,不是刑事犯罪的主观故意。
▶ 客体上:本案本质是个人名誉纠纷,并非“破坏网络公共秩序”,不符合寻衅滋事保护法益
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是社会公共秩序,不是单纯保护特定自然人“江秋莲”的个人名誉!
单纯针对特定个人的言语争议优先适用普通侮辱诽谤处理,属于自诉案件;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才转为公诉!
本案双方争议自日本江歌案刑事案件衍生而来,全部言论围绕这一起民间案件的舆论争议展开,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之间的名誉冲突,不属于扰乱不特定公众的公共秩序、引发社会大范围动荡。
江秋莲属于公众人物,对于来自社会的质疑、批评、负面评论,应当承担更高程度的容忍义务;区分捏造谣言诽谤和基于已有公开材料的质疑与揭露,不能把对公众人物的负面评论直接推定为“破坏网络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
▶ 实体认定:混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存在刑法过度扩张适用风险
1. 两高网络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只有凭空捏造虚假事实、无底线肆意辱骂恐吓,才可能入罪。单纯观点上的批判、质疑,即便难听也应优先通过民事诉讼维权,不应当直接动用刑法公诉。
2. 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言论造成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引发大规模线下冲突、社会恐慌等严重后果。被害人也无证据证明产生严重人身、精神损害后果。缺少“情节恶劣”对应的实质危害结果。
此类民间观点争议、舆论评价冲突,升格为刑事公诉案件,属于刑法过度扩张适用。
恳请金昌检察机关依法审慎审查,准确区分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边界。
@甘肃检察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甘肃公安 @中国警方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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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系借助AI整理,代表我个人观点。
如果与江秋莲沾边儿的案件靠人工裁量容易有偏差,[不愧是你]要不干脆交给大数据来判案?避免我国司法对一个胆大妄为、敢于威胁公众生命利益的“伟大妈妈”宽严失据,屡屡判出一连串带有巨大争议的案件。
现在我们国家对公职人员倒查20年,曾经地位无比显赫的大老虎🐯都被打下台。江秋莲多年来的民事案赔偿金额明显被司法倾斜!如存在对江秋莲案件干预的相关人物,也有可能被连累倒台。
只要你胆敢伸手,就有人会知道。这个世间没有秘密。
我也不信江秋莲能够凭借多年的舆论霸凌、以公开威胁公众生命安全为险恶手段,躲开社会正义的审视。任何个人的行为,都该经得起事实与证据的检验。
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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