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7-02 15:21 微博认证: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博

【两项脑机接口医疗器械指导原则发布施行】
6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施行《脑机接口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分类指导原则)《脑机接口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命名指导原则)。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应指导原则确定脑机接口医疗器械产品的管理属性、管理类别和产品通用名称。http://t.cn/AXoGQIxe(来源:江苏药品监管,审核:王帆,发布:程燕妮,设计:郭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