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商业的繁荣基石,也阻碍了飞跃的可能@郑渝川
文:郑渝川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博士、香港中文大学荣休教授科大卫所著的《近代中国商业的发展》对中国清代到民国,以及新中国时期的商业制度进行了概括性叙述,分析了传统土地制度、商业制度下契约订立、会计、控产机构、融资等商业运行主要因素。
按照书作者的分析,中国商业的这些特征在明清时代相当有效地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南方和北方的许多地区,商业家族逐渐兴起,日益具有了控产机构的特性。但这并未因此兴起新的制度框架,也就是并未出现法律明确保障的私人产权,而是以符合传统中国意识形态、政治和道德伦理的方式,让宗族、个人以祖先和神明的名义拥有祀产。这样一来,商业体系的发展被有效控制在政府约束之下,限制了融资金额,因而旧有的控产机构足以完成融资要求。
1840年鸦片战争后,更具体而言是香港作为一个接近于现代意义上的关税独立体,可以单独行使财产权和商业仲裁规则的经济体,开始起到从欧洲引进公司法、现代会计制度并最终走向构造金融市场的作用。当然,无论是当时,还是之后直至现代,香港地区的商业制度和公司实践在带有西化特征的同时,也仍然继续承载相当浓郁的中国传统特征,比如许许多多家族企业仍然是杰出公司的代表。
而与之同时,清政府以及之后的民国政府引入欧洲和北美经验,最终较为健全地建立了商业和金融体系。但书作者强调,中国明代在16世纪实际上就经历了典型的商业革命,也创造出独具特色的商业制度体系,契约被广泛使用,出现了积极探索的合伙制,但迟至18世纪,也没能出现一个证券市场,清政府没有尝试发行国债,这使得产生从事国债和纸币业务的银行机构变得不可能。
正如书作者所指出的那样,古代中国人并不排斥商业,对于放贷生息甚至毫无厌恶。中国官员长期以来对于商业贸易的态度颇为宽容,这与中国传统意识形态推崇重农抑商并不矛盾,因为抑制不等于禁止。事实上,治理国家,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重视如何管理矿藏、治理河流、平抑物价、课税、仓储管理、灾荒救济等功能。
这也是为什么在经历17世纪的灾荒和改朝换代对经济、社会的剧烈冲击后,清代在18世纪的治理可以称得上是相当成功的。书作者认为,18世纪清朝官员对于国家经济的理解要比他们19世纪的继任者更加透彻——如前述,这创造了18世纪中国经济的高度富庶繁荣,创造这些成果的基础是中国传统的治理经验、商业惯例和制度,但这些没有正确导向近代化。
导致18世纪中国错过转型机遇的关键因素,如书作者所提出的那样,是商业、金融业短暂繁荣背后的庇护制度。18世纪中国江南地区的重要商业力量徽商,以及北方的晋商的财富基础,或者生意体系,都源于特许生意,而这是皇权特许。比如盐引(食盐专卖权)这就成为皇帝回报为自己政治上提供支持,并为内库提供捐款的特许权回报。
而盐引转变为纲法后,商人与政府的关系就变成了官督商办,到了洋务运动期间,这成为振兴中国工业和商业的重要制度呈现——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尤其是外资的卷入,这削弱了皇权和朝廷随意取消特许授予的行动空间。而在清廷退位后,孱弱的民间资本甚至能够在帝国主义强权重压下,分别在20世纪第2个和第4个10年里分别掀起了快速发展,连带现代公司法、商业制度的落地、完善。这充分说明了明清国家制度尤其是清朝制度对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商业发展起到的根本性抑制作用,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抑制,更快更早的资本主义转型将成为可能。
《近代中国商业的发展》书中也指出,16-18世纪中国广泛应用的契约,以及法人财产的建立,受到制度发育的抑制,从而最终未能形成完善的金融市场,使得资金借贷的规模不可能足以支撑诞生蒸汽时代的铁路、矿山、蒸汽机和工厂。
所评图书:
书名:《近代中国商业的发展》
作者:科大卫
译者:周琳、李旭佳
出版社:广东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6年9月 http://t.cn/AXlU9hjW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