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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法山叔劳东燕年度法律对谈#
在讲法考课时,强奸罪的内容非常简单:是否成立强奸罪,核心在于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志。
但在实践中,何为“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女方的意志”,却是个争议非常大的事情。男方几乎必然会说:对方是同意的、自愿的、半推半就的、我俩早就认识、我俩是在约炮,但女方则一口咬定“当时我是被迫的”。面对这种非A即B、非黑即白的现实,现在的“司法惯例”是采纳女方的观点。
这就导致了如下局面:只靠女方一张嘴,就可以把一个男的给送进去,定个强奸罪,判3—10年有期徒刑。这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
类似的案例,我曾被咨询过无数次,也曾办理过数起这样的强奸案(包括强制猥亵案)。后来,我曾“赌气”说:今后再也不接强奸案了,因为律师无论怎么辩护,都意义不太大,现在的“司法大环境”对男性非常不利,过于苛刻。
与之相对,上述只靠一张嘴就可以把男方送进去的女方,却从未被追究过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我看了很多相关的资料,包括律师同行写的辩护思路,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性关系之前双方的关系、发生性关系时的细节、发生性关系后女方是否第一时间控告,等等等等。洋洋洒洒,看得我一头雾水。
非常遗憾的是,这几年的强奸判决越来越多,无罪判决(包括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简直凤毛麟角。
发布于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