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刘敏法官不依法调取证据】
辩护人根据刑诉法和两高三部的规定,向刘敏法官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刘法官未按照规定三日内书面答复辩护人,在辩护人的多次追问下,先后给出互相矛盾的七个理由:
1.需要向院里汇报。
2.要问问检察院是否同意。
3.检察院还没有回复。
4.没有收到律师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
5.对部分调取到案的证据只能看不能复制。
6.庭前会议结束后,辩护人向刘敏法官提出了复制侦查卷的要求,刘敏法官答复,检察院说要对侦查卷进行甄别选取,确定与本案有关的部分给律师复制。
7.辩护人电话联系刘敏法官要求阅卷,书记员或助理答复说检察院不同意阅卷,与王祥鹏有关的证据都已经提交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安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八条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湖南高院 @永州政法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冷水滩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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