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禾芽 26-04-09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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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菜店使用四姐二字被索赔50万#纠纷起因
刘四姐因家中排行第四,长期被邻里称为“四姐”,2016年起在成都高新区经营卤菜店,主营现场烤制、打包的手撕兔,取名“四姐手撕兔”,并于2017年注册第29类食品加工商标“中和四姐手撕兔”。
2025年,扬州某餐饮公司(持有2011年注册的第30类方便食品、第43类餐饮服务等“四姐”商标)起诉刘四姐侵权,要求停用“四姐”标识并索赔50万元。刘四姐反诉对方恶意维权,索赔6万元。
法院判决关键依据(2026年初)
成都高新法院一审判决不构成侵权,驳回双方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商品服务类别不类似:刘四姐店铺主营现场加工、外带熟食(属商品销售),与原告商标核定的火锅餐饮服务在经营模式、消费场景上差异显著。
商标显著性弱:“四姐”系川渝地区常见亲缘称谓(如“某姐”“某哥”),固有显著性低,保护范围不宜过宽。
无混淆可能性:原告未能证明2016年后对“四姐”商标进行规模化使用,消费者不会混淆卤菜店与外地火锅品牌。 http://t.cn/AXMqbLSg

发布于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