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以讹传讹”造法。
光看图一法院的公告,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一查没这个法,嘲讽一波:法院都犯这个错?
然后一查,发现:
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10个省份的30余家检察院、法院,在其发布的印章启用或更换公告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4月15日,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上述两种《印章管理办法》均未出台或施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单位的引用都是不对的,尤其是司法机关,更应当知道这是虚假的。”
然后图二到五,是部分法院的裁判文书,甚至直接在本院认为部分,援引“假法”,还有具体条文。
大概率是,法官们都会检索裁判文书,一查其他判决里引用过,我直接用,没毛病吧?
这些用错法的判决,会主动再审纠正嘛?[吃瓜]
#律师开放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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