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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商法(94)AI顶替员工,裁员是否合法?
机器人不仅会跑马拉松,还能干活,并且替代原来干活的人。
我们来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案例:
35岁(多巧!)的周先生,在一家金融科技企业担任AI大模型质检主管,负责对AI与用户交互所生成的答案进行把关。2025年1月,公司提出要将他从主管调到普通运营岗位,原先2.5万元的月薪降为1.5万元。协商不成后,公司直接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由于技术升级,周先生从事的质检工作AI就能完成,他被AI替岗了。
周先生提起劳动仲裁,后经一审、二审程序,法院最终判决用热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2N的标准向周先生支付26万元赔偿金。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AI顶替是否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原因?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原因有三大类,分别是劳动者过错、客观原因(N+1)以及经济性裁员。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的是客观原因,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然而,法院认为,AI的低成本优势,并未“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用人单位的主张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摘录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进一步思考:
1.AI替代能否成为经济性裁员的合法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是经济性裁员的合法理由。虽然目前还没有看到因为引入AI而大规模裁员的现象,但是,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这类问题将会凸显。法律如何应对,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2.如何建立护城河?在AI的冲击之下,仅靠法律保护劳动者,长远来看是不现实的。如果能练就不可替代的技能,安全系数就提高很多。
3.低就业增长?我们看到,GDP增速不错,但是失业率特别是16-24岁青年失业率高企,这在经济学上叫做低就业增长。这与传统不同,因为传统式,经济增长和高就业是同步的。在这一轮以AI为代表的科技革命之后,也许,低就业增长就成为了常态。那时的普通人如何自处呢?只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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