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 Fun Thing|骂虚拟偶像被判赔钱,法院:「中之人」也是真人
广州互联网法院昨日发布了一起涉及虚拟偶像名誉侵权的典型案件判决:有人在网上骂了一个虚拟偶像,结果被判侵害了真人扮演者的名誉权。
事情的起因是一次「开盒」。虚拟女团成员「X宝」的「中之人」陈某,在 2024 年 10 月遭网民非法获取并公开了个人身份信息,早年间的微博言论也随之曝光,引发争议。
陈某随后以「X宝」身份直播回应。直播次日,拥有 50 万粉丝的微博用户历某发文,用一串侮辱性词汇对「X宝」大加攻击,收获 9500 余次点赞。
历某辩称:我骂的是虚拟偶像,又不是真人,而且我根本不知道「中之人」是谁。但法院没有接受这套说法。判决认为,「X宝」长期由陈某扮演,二者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特定范围内的公众完全能将两者相关联。
至于「虚拟偶像是公众人物、应接受舆论监督」的抗辩,法院也认定,陈某出道前的个人言论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历某使用的词汇已是赤裸裸的人身攻击,早就越过了监督的边界。
最终,历某被判在微博置顶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 万元及律师费 5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