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粤说法#【判决生效前转移房产规避执行?法院:判刑!】明知败诉,赶在判决生效前把名下房产转移,就能逃避债务吗?不仅不行,反而因此身陷囹圄。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顾】
赖某原本在中山经营一家酒业商行,因拖欠合伙人席某59万余元货款被对方告上法庭。2024年1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赖某及其妻子、商行共同向席某支付货款5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同年1月30日,该民事判决书被赖某签收,并于同年2月14日生效。
判决生效后,因赖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2024年4月,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赖某名下除了1.7万余元银行存款外,已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向赖某及其妻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预告书》。
同时,席某代理律师持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查询赖某银行流水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据此,判决生效前,赖某恶意转移房产的事实浮出水面。
原来,在判决生效前,即2024年1月20日,赖某匆匆与案外人崔某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将名下位于中山市某小区的房产以1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对方,并在9天后就办理完了过户手续。
随后,执行法官因赖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处理。赖某接公安人员通知后,主动归案。
【裁判结果】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无视国家法律,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转移财产,经查证属实,并在执行案件立案后,拒绝报告财产或财产变动情况,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赖某在签收民事判决前以房抵债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赖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本案中,赖某以为抢在判决生效前将房产转移就能规避执行,殊不知这种“时间差”并不能成为其逃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法律所禁止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并不局限于判决生效之后。从诉讼程序正式启动时起,任何心存侥幸、试图以各种手段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不仅无法达到规避义务的目的,反而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法院在此提醒,诚实守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尊重司法权威、主动履行判决时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行为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