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与14岁女孩发生关系判3年#【16岁少年与14岁女孩“谈恋爱”,为什么还是判了强奸?】#知政观察团#
山东枣庄。16岁的常某在网上认识了14岁半的岩某,4月6日确立恋爱关系,7日见面,8日在一间房间里发生了性关系。当天上午,岩某家人找到两人后报警。一审强奸罪判三年。上诉驳回,申诉驳回。家属还在往省高院递材料。
有人想不通。谈恋爱,没动刀,没打架,怎么就是强奸了?
关键在年龄。我国刑法对性同意年龄划了两条线:不满14周岁,法律直接认定没有性同意能力,无论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论。已满14周岁,法律默认她有了性同意能力,强奸罪的成立回归到“违背妇女意志”这个核心要件上。
岩某14岁半,踩在红线上,恰好不在“幼女”的绝对保护范围内。这意味着法院必须证明一件事:那次性行为,违背了她的意志。
辩护律师说没有暴力胁迫证据。但证明“违背意志”,从来不是必须找到伤痕。法院看的是全案证据链。岩某在被家人询问后陈述的核心事实前后基本一致,案发当天报警,一审法院认定“案发自然、正常、及时”,排除了诬告陷害的可能。
更关键的是,法院写了一句很重的话:她的陈述,“不亲身经历,难以编造”。
之前某地有订婚事实不影响强奸罪认定。连订婚这种被传统观念视为“准婚姻”的关系,都不能推导出性行为的默示同意,恋爱关系更不可能。恋爱是情感关系,同意是每一次具体行为的选择。两码事。
常某在侦查阶段做过供述,一审期间翻供。法院认为他的辩解“不符合常理,可信度低”。程序上,侦查机关联系不上他的法定代理人,依法通知了社区工作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见证——刑诉法第270条允许这种操作,申诉驳回通知里也专门回应了这一点。
三年,对一个16岁的少年来说不轻。但法院要回答的问题不是“他是不是坏孩子”,而是“在那个房间里,发生的事有没有得到有效的同意”。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警sir说# 这个案子真正留给所有青春期孩子和家长的,是一个很朴素的常识:恋爱是恋爱,同意是同意。你可以在恋爱里牵手、拥抱、亲密,但每一次更进一步,都需要对方明确的、当下的、可以随时收回的同意。沉默不是同意,顺从不是同意,恋爱关系本身更不是一张提前签好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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