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徐玉强 26-04-03 09:33

#法制中国司法双标:审判机关因凯乐电器厂没有民事主体资格,驳回凯乐电器厂原法人代表徐光文诉求“依法撤销被行政机关核准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行政违法行为”诉讼?反之“审判机关却确认“没有民事主体资格企业与李士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原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徐玉强感受不到天津司法机关的公平和正义#的核心#当事人徐玉强长期控诉天津司法机关在“凯乐电器厂”房产纠纷案中存在明显司法矛盾——一方面以“无民事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其父徐光文的行政诉讼,另一方面却认定该企业与李士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形成逻辑冲突,主体资格争议#:

据指控#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早在1994年已变更为“凯乐实业有限公司”,原法人资格灭失;且工商信息显示其营业执照已被注销,不具备缔约能力。在此前提下,法院仍认定其2005年后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及房产买卖协议有效,涉嫌违反《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资格的基本规定#。#关键证据疑点:涉案《房产买卖协议》被指由案外人李孝明一人冒充徐光文、李士伟双方签字并伪造指纹;协议及登记文件上加盖公章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与产权单位“凯乐电器厂”名称不符#;公安机关曾鉴定部分印章系私刻,交易无实际付款记录,买卖双方互不相识。

司法裁判矛盾:#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2008)滨汉民初字第1653号判决认定伪造协议“真实合法有效”;而河西区法院在(2020)津0103民初6580号判决中,却认定同一交易链条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因“无合法委托合同”属无权代理,间接否定交易合法性,构成“同案不同判”#。
程序正义争议:法院未启动笔迹与指纹鉴定,未传唤关键当事人出庭,被指剥夺质证权利;
#天津二中院曾以“假冒签名使用范围狭小”为由认定不构成姓名权侵权,该理由被批违背《民法典》第1014条禁止假冒之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执行困境与监督失效:#徐玉强称持有2006年生效判决要求协助过户,但行政机关否认关键产权证(080033926号)存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当事人发起百余次诉讼均被程序性驳回,检察监督申请亦未获实质回应,维权长达近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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