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徐玉强 26-04-08 14:31

#实名控告人徐玉强#控告#河水倒流、程序违法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邵术麒王岩林等审判人员所做(2018)津0116民初47124号民事判决,依据“李玉安许强刘永强等法官所做(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枉法判决“认定由李孝明冒充原凯乐电器厂(无民事主体资格企业)原法人代表徐光文与李士伟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个人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不公正的覆盖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隐瞒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批文=行政合同=上游合同)诉求”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条“对行政行为必须单独审理”原则#;

#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哈欣等审判人员所做(2020)津02民终2626号民事判决,维持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邵术麒王岩林等审判人员所做(2018)津0116民初第47124号民事判决(案卷故意隐瞒政府审核批准“无民事主体资格企业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出让”批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作为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性的依据,属于程序不正义,并且构成程序违法,因为天津市汉沽区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审批,属于行政职权行为,是土地使用权得以合法设立的前提(上游合同),而企业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则是基于已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进行的民事交易行为(下游合同)本案审判机关裁判以“下游合同的效力反向决定“上游合同的合法性”判断,实质上颠倒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职能顺序,违背了“行政批准在先、民事流转在后”的基本法律逻辑,被形象地称为“河水倒流”了#。 http://t.cn/AXMy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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