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菜店使用四姐二字被索赔50万#成都“四姐手撕兔”店主因在家排行第四使用“四姐”作为店招,被持有同类商标的扬州餐饮公司索赔5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店主不侵权。法院认定,“四姐”在川渝地区属于常见亲缘称谓,显著性较弱,且卤菜现场加工销售与原告核定的火锅餐饮服务类别不同,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这一判决厘清了弱显著性商标的保护边界,明确了商标权不能阻碍正当使用日常称谓的经营活动,同时也提醒小商户在取名时应提前检索商标库以规避风险。
#智搜分析#
发布于 广东
#卤菜店使用四姐二字被索赔50万#成都“四姐手撕兔”店主因在家排行第四使用“四姐”作为店招,被持有同类商标的扬州餐饮公司索赔5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店主不侵权。法院认定,“四姐”在川渝地区属于常见亲缘称谓,显著性较弱,且卤菜现场加工销售与原告核定的火锅餐饮服务类别不同,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这一判决厘清了弱显著性商标的保护边界,明确了商标权不能阻碍正当使用日常称谓的经营活动,同时也提醒小商户在取名时应提前检索商标库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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