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以怼我为习惯的金粉居然很“认真”的提了三个问题,不错。那我就认真的回答一下。
这三个问题,表面上看,分别指向历史清算、人口政策和身份标识三个不同维度,但我个人理解,深层逻辑是相通的。都属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方面的问题。可以将其视为对革命彻底性与方法稳妥性的理解问题。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我给出的答案是:上层建筑的调整必须遵循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节律,不能脱离历史阶段强行跃进,但也不能因循守旧拒绝改革。下面先进行逐条回复,再总结阐释一下。
一、“满遗及满遗资本”要不要清算?
当然要清算,但清算的对象不是满族,而是“封建残余+特权资本”这一阶级形态。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角看,所谓满遗资本,并非民族范畴的问题,而是阶级范畴的问题。它是封建贵族思想残余(当然还有肉体残余)与资本逻辑相结合的产物,是三座大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在思想领域和经济领域的双重残留。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了对封建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和部分民族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制度性清算。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和平赎买”将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这意味着从经济基础层面,搜刮民脂民膏的封建剥削关系已经被铲除。改革开放后部分历史房产、财产的退回,是在法律框架内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合规性处理,属于依法纠正历史问题,绝非对封建剥削关系的翻案。至于当下某些领域中存在的特权思想、贵族意识、门第观念,以及借民族文化之名行资本逐利之实的现象,应当也必须受到批判和约束。更需要我们持续的对生产关系、主观世界进行革命和改造。但是,这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和思想教育范畴,而非针对某一民族的运动式清算。历史唯物主义坚决反对以民族标签代替阶级分析,把满族整体作为清算对象,既违背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原则,也会在实践中制造新的民族对立,最终损伤的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团结根基。
二、满族人口膨胀与优惠政策能否调整?
语言就是权力、语言的边界就是思想的边界,所以,我反对你使用“非正常膨胀”这个词。但为了方便阐述,我先用这个词吧。满族人口的所谓“非正常膨胀”本质上是历史遗留问题的阶段性显现,而且已经在自然消解。确有数据显示,满族人口从1953年的约240万增至2010年的约1039万,但增长的核心脉冲发生在1982年至1990年这八年间,年均增长率高达11%,人口从430.5万飙升至982.12万,八年翻了一番还多。但这并非自然生育所致,而是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处理原则的通知》后,大量历史上因避祸而隐瞒满族身份的群体恢复了真实民族成分。这一点,各少数民族都有。全国自1982年以来共有1200万人恢复或更改民族成分。这一“补课式”增长在21世纪已迅速回落,2000年至2010年满族人口年均增长率为-0.28%,已进入负增长阶段。 这说明,所谓膨胀是政策窗口期的历史回声,而非持续性的生育异常。
至于优惠政策,历史起点是因为“老少边穷”地区的叠加,当然应该给予一些特殊照顾。但随着经济发展,2014年和2021年两次会议已明确提出了调整方向。从基于民族身份的整体性优惠转向基于区域发展水平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突出区域化、精准性,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比如云南省已在高考加分政策中实行精细化赋值,对世居边疆县考生、世居19种少数民族考生、世居农村彝族壮族考生、世居高寒山区少数民族考生分别适用不同分值。这一调整的法理逻辑在于当同一地区内各民族学生享受同等教育资源时,再以民族身份进行差异化优惠,就会造成事实上的“逆向歧视”。政策调整的目的不是取消支持,而是让支持更加精准、公平、有效。这正是上层建筑随生产力发展而自我完善的体现。
三、身份证上为什么不写中华民族?
身份证保留民族标识是现阶段的必要过渡性安排,而非拒绝民族融合。民族融合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历史过程,不能靠行政命令提速。 从制度设计看,现行《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规定,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经确认后一般不得变更。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其历史合理性。建国初期的民族识别工作是为了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民族身份是享受宪法赋予的民族平等权利、接受民族地区差别化支持政策的法律依据。
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看,民族是历史范畴,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有其客观规律。“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各民族必然融合在一起,从而也就自行消亡”,“社会主义的目的之一……是要使各民族融合”。 但是,马恩列斯等经典作家都反复强调,民族融合是共产主义阶段的远景,社会主义阶段“虽然有民族融合的因素,但是总的说来不是民族融合的阶段”,“企图用从上面下命令的办法,用强迫的办法来实现各民族的融合,这就是帮助帝国主义者”。 民族融合因素只能采取欢迎和促进的态度,但不能把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以后才能实现的民族融合,当作当前的行动纲领。因此,身份证上保留民族标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认民族差异、保障民族平等、落实区域自治的制度安排。等到生产力高度发达、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达到自然融合的程度,民族标识的淡化乃至取消将是水到渠成的结果。
至于汉族人口增长放缓,这本质上是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生育观念转变,这既与民族认同无关,也绝非拒绝融合的表现。各民族的阶段性特征不同,不能用人口增长率来度量民族融合的进度。
四、革命彻底性与方法稳妥性的辩证统一
上述三个问题共享同一个理论内核:如何在坚持革命彻底性的同时保持方法论的稳妥性?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民族问题上的核心方法论。正如我们的目标是共产主义,但当下必须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脱离生产力水平强行拉升生产关系,同样也不能因循守旧、拒绝随生产力发展而调整上层建筑。民族工作领域的一切政策安排,从身份识别到优惠支持,从文化保护到融合引导,都是特定历史阶段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必须服从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节律。
(一)阶级分析法
历史唯物主义在处理清算问题时,始终坚持一条底线:以阶级分析替代民族归罪。所谓满遗资本,从表面上看似乎与满族这一民族标签相关联,但若深入其经济实质,就会发现它并非满族同胞普遍具有的属性,而是极少数人借历史身份谋求经济特权和资本利益的阶级现象。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将资本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而非物或人的自然属性。所谓满遗资本,一端连着八旗子弟式的等级优越感和血统论,另一端连着资本市场中的逐利动机和寻租空间。这种结合体的存在,恰恰说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尚未达到彻底消除封建残余思想的社会条件。
当下是否还需要继续清算呢?当然要。我们对自己都持续坚持自我革命。自我革命是为了带动整个社会持续革命的。但是,在意识形态领域继续清算封建残余思想,但绝不能搞民族层面的运动式清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前提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如果把批判的矛头从“封建残余思想”泛化为满族整体,就犯了用民族标签代替阶级分析的错误,其结果不是巩固共同体,而是制造分裂。“民族压迫是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物”,在阶级社会中“民族内部更存在着阶级斗争”。 马克思更是明确提出“工人没有祖国”,强调无产阶级应超越民族界限联合斗争。将满遗资本的批判限定在阶级分析框架内,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忠实运用,也是对满族绝大多数普通同胞的公平正义。
(二)上层建筑调整的渐进性
满族人口从1953年的约240万增至2010年的约1039万,这一增长轨迹呈现出明显的脉冲式特征,也主要是因为大量在清代和民国时期因避祸、避歧视而改为汉族的满族人恢复了真实民族身份。目前,满族与汉族在语言、外貌、生活习惯上已高度融合,这种恢复在很大程度上是身份矫正,而非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口暴增。那么,这一历史遗留的脉冲是否带来了不可逆的恶果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满族人口在21世纪已进入自然负增长阶段,说明政策窗口期的效应已充分释放,人口结构正在回归常态。其次,优惠政策本身正在进行方向性调整。这种转型体现了上层建筑随生产力发展而自我完善的辩证法则。当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大幅提升、各民族群众在同一区域内共享同等教育资源时,再以民族身份进行差异化优惠,就会从促进平等异化为制造新的不平等。
我们是唯物主义政党,我们认为,没有一个人、一个组织、一个体制会永远不犯错误。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对待错误。我们党对自己的失误和错误历来采取郑重的态度,一是敢于承认,二是正确分析,三是坚决纠正。何况,很多的事、势,并不是“错误”,而是当时之事、当时之势。所以要因时而变、因势而变。
(三)从自在到自为的长期过程
“按照公有制原则结合起来的各个民族的民族特点,由于这种结合而必然融合在一起,从而也就自行消亡”。“社会主义的目的不只是要消灭人类分为许多小国的现象,消灭一切民族隔绝状态,不只是要使各民族接近,而且要使各民族融合”。“随着统一的世界社会主义经济逐渐形成,类似共同语言的东西开始形成,最终完成民族融合”,但是“社会主义在一个国家内取得胜利的时期还没有为各个民族和各种民族语言的融合提供所必须的条件”。民族融合是终极方向,但现阶段的行动边界是促进交往交流交融可以,人为取消民族差异不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标识是落实民族平等政策的必要技术手段;等到生产力高度发达、各民族在共同生产生活基础上实现自然融合,民族标识的淡化乃至取消将是水到渠成的结果。人为提前取消民族标识,不仅无助于加速融合,反而可能因为剥夺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制造新的矛盾。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正是对这一历史辩证法的创造性运用。它强调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但同时要求“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增进共同性是方向和主导,尊重差异性是条件和动力。没有多元,一体就会失去活力;没有一体,多元就会失去方向。既不否定民族融合的终极趋势,也不脱离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搞超前融合。
(四)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
民族工作的全部政策逻辑,归根结底要服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根本规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上层建筑的变革必须与经济基础的演进相适应。 民族优惠政策从整体性优惠向差别化区域支持的转型,民族身份标识从刚性登记向未来自然淡化的演进,民族融合从现阶段促进交往交流交融向共产主义阶段实现自然融合的跨越,所有这些上层建筑的调整,都不是主观意志的任意裁量,而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
新中国成立初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极度滞后,基础设施薄弱,教育医疗
资源匮乏,需要通过整体性优惠实现事实上的平等。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民族地区取得了长足进步,发展差距逐步缩小,原有的一刀切优惠政策已不完全适应新的实际。两次会议的政策调整,正是上层建筑随生产力发展而自我完善的体现。“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实际,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突出区域化和精准性”,不是对优惠政策的否定,而是使其更加精准、有效、公平。
从更长的历史视野看,民族的消亡和融合是生产力高度发达后的自然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阐述了交往与生产力的关系,认为“交往形式序列构成历史发展过程”,随着生产力的普遍发展,“狭隘地域性的个人被世界历史性的、真正普遍的个人所代替”。 大工业“到处造成了社会各阶级间大致相同的关系,从而消灭了各民族的特殊性”。这一过程是自然历史过程,不能人为催熟。“首先是阶级消亡,然后是国家消亡,最后是民族消亡。” 这一顺序体现了人类全面发展的终极走向,也为民族工作划定了现阶段的边界。
结论
综上所述,满遗资本的批判必须坚持阶级分析、避免民族归罪;满族人口的历史波动是政策窗口期的阶段性现象,已在自然消解;身份证保留民族标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要制度安排。这三者的共同内核是革命必须有彻底性,但方法必须有稳妥性;目标必须有前瞻性,但步骤必须有阶段性。
历史唯物主义从来不承认抽象的、超历史的统一、融合和平等"。一切上层建筑的调整,都必须置于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依据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来推进。我们不能因为最终目标是共产主义,就拒绝现阶段搞市场经济;不能因为最终要实现民族融合,就提前取消民族标识;不能因为批判封建残余思想,就把批判扩大为民族清算。
同样,我们也不能因为现阶段需要民族标识,就固化民族边界、拒绝促进交往交流交融;不能因为需要优惠政策,就无视其一刀切带来的逆向歧视;不能因为尊重民族差异,就放任满族优越论等封建残余思想的滋生。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正是在这一辩证运动中找到了平衡点。它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根基,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传统为血脉,以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的实践经验为土壤,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