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文的副区长张彦发自杀#;
#同一主体“凯乐电器厂”在行政与民事审判程序中被作出完全相反的主体资格认定,构成司法裁判逻辑的根本性冲突#。
在#行政裁定中,审判人员(如蔡力、卢佳君等)认定:凯乐电器厂营业执照已被注销,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原法人代表徐光文以个人名义提起撤销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诉求被驳回#。
而在#民事判决中,审判人员(如李玉安、许强、刘永强等)却认定:尽管凯乐电器厂无民事主体资格,其与李士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仍“真实合法有效”,并据此确认产权转移成立#。
#这种“行政上否认凯乐电器厂主体资格、民事上承认行为效力”的裁判矛盾,导致法律适用出现根本性悖论#:
#若凯乐电器厂主体不存在,则其一切法律行为无效;若行为有效,则前提必为主体存在——二者不可同时成立#。
#更严重的是,该民事判决所依据的《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凯乐电器厂已于1994年注销,签约时已无法律主体资格#;
#买卖凯乐电器厂房地产合同签字人徐光文、李士伟均未亲自签署,指纹与签名系伪造#;
#所盖公章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而非凯乐电器厂产权单位公章,与备案印章不符#。
曝#在此基础上仍确认凯乐电器厂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属于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而法院进一步以该民事判决结果反向认定政府出让土地行为合法,形成“下游合同决定上游行政行为”的“河水倒流”式裁判逻辑,违背了“行政批准在先、民事流转在后”的基本法治原则#。
#奇葩案件#;#裁判不仅混淆行政权与司法权边界,且使伪造凯乐电器厂房屋买卖协议证据得以通过司法背书“洗白”为合法依据,破坏司法公信力,涉嫌程序违法与实体不公#。
发布于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