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机关支持“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给注销企业=“死人”凯乐电器厂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审判机关在“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中存在明显裁判逻辑冲突:一方面,行政审判认定该企业营业执照已被注销、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驳回原法人代表徐光文的诉求;另一方面,民事审判却认定其与李士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据此确认产权转移成立。这种“行政上否认主体资格、民事上承认行为效力”的裁决,导致法律适用出现根本性悖论——若主体已灭失,则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属无效;反之则前提不成立。
据指控,凯乐电器厂早在1994年即被注销或变更登记为其他实体,自始不具备缔约能力。而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买卖协议》等关键文件存在重大瑕疵:签约时企业已无主体资格、协议签字人徐光文与李士伟均未亲自签署、指纹与签名系案外人李孝明伪造、所盖公章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而非产权单位公章,与备案印章不符。此外,交易无实际付款凭证,买卖双方互不相识,公安机关曾鉴定部分印章系私刻。
更严重的是,法院在未启动笔迹与指纹鉴定、未传唤关键当事人出庭的情况下,直接采信伪造证据,并以该民事判决反向认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合法,形成“下游合同决定上游行政行为”的倒置逻辑,违背“行政批准在先、民事流转在后”的基本法治原则。此做法不仅混淆行政权与司法权边界,还使非法证据通过司法背书“洗白”,涉嫌程序违法与实体不公。
多份判决之间亦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滨海新区法院(2008)滨汉民初字第1653号判决认定伪造协议有效,而河西区法院(2020)津0103民初6580号判决却在同一交易链条中认定相关《房地产估价报告》因无合法委托属无效代理,间接否定交易合法性。当事人维权近二十年,发起百余次诉讼均被程序性驳回,检察监督亦未获实质回应,执行陷入僵局,司法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 http://t.cn/AXMWGP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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