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案件#;#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原汉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滨汉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认定《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但该协议存在多项重大瑕疵:签订主体“凯乐电器厂”早在1994年即已注销,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不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相悖#。
#协议中卖方徐光文与买方李士伟的签名及指纹均由案外人李孝明代签代按,且加盖的公章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与产权单位“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名称不符,公安机关曾鉴定该印章系私刻。上述事实表明协议在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上均存在严重问题。
该判决并未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情况,未依据证据规则对《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未说明为何采信一个由无民事主体资格企业签署、签字指纹系伪造、公章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合同,亦未传唤关键证人或启动笔迹鉴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质证权利。
此举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要求,即裁判文书应“结合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全面、客观、公正地评判证据”未能阐明对争议证据采纳与采信的理由,导致裁判缺乏基本的说理支撑。
更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河西区法院在(2020)津0103民初6580号判决中认定,为完成同一房产转移所依赖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因“无合法委托合同”属无权代理,间接否定了整个交易链条的合法性基础,形成“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矛盾。而徐玉强基于2006年生效判决申请协助过户,行政机关却否认关键产权证(080033926号)存在,致使判决长期无法执行,陷入“胜诉难兑现”的困局。
此外,该判决将徐玉强与李孝明之间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直接写入判决主文,未经实质审查即赋予其既判力,构成“以协议代审判”,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进一步削弱了裁判的正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