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徐玉强 26-04-03 10:50

#法制中国不应该司法双标:因凯乐电器厂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审判机关驳回凯乐电器厂原法人代表徐光文诉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行政机关核准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行政违法行为”的诉讼?反之“审判机关却确认“没有民事主体资格企业与李士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原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徐玉强感受“法制中国司法双标”不公正##法制中国“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杜绝司法标准不一。根据当事人徐玉强长期反映的情况,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早在1994年已变更为“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后又将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评估价值注册资金投入到了凯乐老年公寓”,凯乐电器厂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在此前提下,行政机关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一个已不存在的企业,并由法院确认其后续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而同一司法体系却以“无民事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原法人代表徐光文请求撤销该产权转移登记的行政诉讼,形成明显逻辑矛盾#。
更值得关注的是,涉案《房屋买卖协议》被指存在重大伪造嫌疑:卖方徐光文与买方李士伟的签名及指纹均由案外人李孝明一人冒签代按;加盖公章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而非产权单位“凯乐电器厂”;交易双方互不相识,亦无实际付款记录。公安机关曾鉴定部分印章系私刻,但法院未启动笔迹与指纹鉴定程序,亦未传唤关键证人出庭,被指剥夺质证权利。
司法裁判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滨海新区法院在(2008)滨汉民初字第1653号判决中认定协议有效;而河西区法院在(2020)津0103民初6580号判决中却认定关联《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因“无合法委托合同”属无权代理,间接否定交易合法性基础。此外,天津二中院曾以“假冒签名使用范围狭小”为由认定不构成姓名权侵权,该理由被认为违背《民法典》第1014条禁止任何假冒他人姓名的规定。
与此同时,徐玉强持有2006年生效判决要求协助过户,但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否认关键产权证(080033926号)存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陷入“胜诉难兑现”的困局。19年间发起百余次诉讼均被程序性驳回,检察监督申请亦未获实质回应,维权成本极高。
中央巡视组已介入调查该案涉及的“四证并存”、伪造文件及行贿线索等问题,但截至2026年初尚无公开结论。此案暴露出行政权与司法权冲突、程序正义空转、监督机制失效等深层法治问题,引发对“司法双标”与公平正义的广泛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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