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徐玉强 26-04-20 14:25

#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隐瞒土地出让合同)作出的(2008)滨汉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认定《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但该认定与多项事实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冲突#如下:

①主体资格缺失#签订协议的“凯乐电器厂”早在1994年即已注销,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法律能力。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主体资格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签名与指纹系伪造#协议中卖方徐光文与买方李士伟的签名及指纹均非本人所签所按,而是由案外人李孝明冒签代按,当事人从未参与交易#。

③公章使用错误#协议加盖的是“天津市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公章,而非产权单位“凯乐电器厂”的合法备案公章,印章主体与签约主体严重不符#。

④缺乏实质审查#法院未对上述重大瑕疵启动笔迹与指纹鉴定程序,亦未传唤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剥夺了当事人的质证权利,违反证据裁判原则#。

⑤裁判逻辑矛盾#同一司法体系在行政诉讼中以“凯乐电器厂无民事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其相关诉求,却在本案中认定以其名义签署的协议有效,构成“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双标现象#。

⑥后续判决间接否定效力:#河西区法院在(2020)津0103民初6580号判决中认定关联《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因“无合法委托合同”属无权代理,间接否定了整个交易链条的合法性基础#。

⑦程序违法争议#该判决还将原告徐玉强与被告李孝明之间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直接写入判决主文,被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构成“以协议代审判”,剥夺实体抗辩权#。

⑧综上#尽管(2008)滨汉民初字第1653号判决确认协议有效,但其认定建立在主体失格、签字伪造、印章不实、程序失范的基础上,与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审查标准明显相悖,引发长期司法争议和社会舆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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