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洁律师
26-08-22 16:48 微博认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法律博主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官方回应白菜收购蘸取甲醛溶液问题# 一、甲醛在法律上属于什么物质?为什么被明令禁止用于食品?

甲醛是一种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其35%–40%水溶液即俗称的"福尔马林",具有防腐、消毒功能。在食品监管上,甲醛被列入原卫生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属于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的非食用物质、即刑法所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甲醛对人体有明确的致癌性,食用或长期接触可能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的可能损害肝肾甚至危及生命。甲醛既非经安全评估列入允许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又对人体有害,故被坚决排除于食品生产经营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5条要求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禁止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二、蔬菜运输中用甲醛溶液违反了哪些规定?#白菜蘸甲醛#

这既构成行政违法,达到标准更构成刑事犯罪。《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并处罚款乃至拘留。

同时,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144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同样适用。

三、这类案件通常如何量刑?

《刑法》第144条设三档法定刑: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第141条处罚,最高可至无期徒刑或死刑。司法解释对"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作了数额标准,如销售金额20万至50万元属严重情节,50万元以上属特别严重情节。

甲醛白菜并非个案,而是跨越十余年的行业顽疾。早在2012年,山东青州、广州市场就曾查获来自山东、云南的百余吨甲醛白菜;2016年媒体暗访也发现河北多地存在喷洒现象。此次河北康保事件再次证实,为降低长途运输损耗,部分商贩仍将甲醛作为“保鲜秘方。

从既有案例看:昆山孙某结用工业甲醛浸泡银鱼、销售金额12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辽宁白菜喷洒甲醛案中,主犯孙某峰获刑7个月,郑某获刑6个月缓刑1年;日照张某某以工业甲醛清洗设备致桶装水含甲醛,获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可见,涉案金额、持续时间、危害后果是决定量刑轻重的主要因素,轻者数月、重者十余年乃至更高,具体须结合案件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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