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吸烟#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禁止吸烟。并应根据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我在此请问:是否应该对吸烟当事人进行处罚,对当事人不进行处罚,反而对阻止吸烟的当事人进行拘留,是否合理,合理的点是什么?深圳之前一直宣传的禁烟城市以及禁烟宣传片和新闻到底是不是作秀?如果不是,为什么此案件以“吸烟人被侮辱且不被定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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